滞纳金封顶、复议不再"先缴税":税收征管法25年来首次全面修订,纳税人应关注这些变化
发布时间: 2026.11.06

2026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30日。现行征管法1992年出台、2001年全面修订,距今已25年。此次草案共6章100条,较现行法新增13条、删除7条、修改75条,是征管法实施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修订。从草案内容看,一方面大幅强化征管手段、追究责任"穿透"到出资人;另一方面也在滞纳金、救济程序等多年存在争议的事项上作出了调整。以下七个变化,值得每一位纳税人认真对照。

一、滞纳金设两倍封顶,四类情形免予加收

现行法对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上不封顶,年化高达18.25%,实务中滞纳金累计超过税款本金甚至数倍于本金的案例屡见不鲜,"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长期悬而未决。草案第四十一条首次明确:税款滞纳金不得超出税款本数的二倍。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四类免予加收情形: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缴纳且在情形消除后三个月内补缴的;因入库地点、税种属性、征收机关变更需要重新缴纳的;主动缴纳已超过追征期税款的;以及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间。需要指出的是,草案并未改变按日万分之五的加收标准,两倍封顶的设定能否回应滞纳金性质、追征期限等基础争议,是否意味着高额滞纳金获得立法确认,学界与实务界存在较为激烈的争议,最终条文如何落定,尚待后续审议观察。

二、纳税争议复议,不再要求"先缴税"

现行法将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大量纳税人因一时无力清税而被挡在救济门外。草案第九十二条取消了复议环节的清税前置:对纳税争议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按税务机关决定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凭缴税证明或担保证明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需要提示的是,诉讼环节仍需清税或担保,救济成本只是后移而非消失,但复议大门的打开,意味着实体争议有机会在缴款之前得到审查。

三、处罚分层细化,"不申报"本身可能构成逃税

草案第六十七条列举七类逃税手段,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其中"已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而不申报"被明确列入——长期零申报、隐匿收入的企业需高度警惕。第六十八条对不构成逃税但造成少缴的,罚款降为50%以上1倍以下;未造成少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还衔接行政处罚法确立从轻、减轻、不予处罚规则,并要求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标准的统一与处罚梯度的拉开,都指向"过罚相当"。

四、追缴"穿透":出资人可能被直接追税

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出资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抽逃资金或违规办理注销登记,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情节严重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直接向出资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还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向其追缴。"换壳""金蝉脱壳"式的注销安排,今后将面临直接向股东追税的风险。

五、为融资、上市目的多缴的税款,不予退还

草案第五十四条在多缴退税规则中新增一句:纳税人为融资、公司上市等目的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结合近年来IPO税务核查明显趋严的监管态势,拟上市企业对历史申报作"技术性处理"的空间已经基本关闭,历史税务瑕疵的清理应当回归真实、合规的路径。

六、平台企业协税义务法定化

草案第二十九条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纳税申报等事宜;第六十六条配套设置罚则——逾期不改正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直播电商、灵活用工等新业态的信息盲区,将被制度化地填平。

七、对个人的征管强化与执法边界同步划定

草案一方面规定对欠缴税款数额巨大的个人,经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施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另一方面明确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进入个人住宅,必须保留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和费用(第四十五、八十四条),强制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同时,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出境前须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第四十七条),涉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涉案人员可被限制出境(第六十二条)。高净值人士的税务合规,正在从"软约束"走向"硬约束"。

结语:企业该做什么

草案尚处于一审阶段,条文和序号在后续审议中仍可能调整,现阶段重大交易安排和争议应对仍应以现行有效法规为依据。但有三件事现在就可以做:一是对照上述条款自查历史风险敞口,特别是滞纳金计算、历史申报瑕疵、关联交易定价和注销安排;二是关注12月上旬征求意见截止时间,通过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就关切条款反馈意见;三是将本次修订纳入长期合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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