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布角科技虚开专票案
2020年11月,烟台市公安局成功打击了一起由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角科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行动覆盖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10省15市,共动用了200余名警力,传唤和控制了46名涉案人员。
布角科技被指控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涉案金额高达13亿余元,成为“营改增”后全国首例揭示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的案件。该公司通过漏洞利用国家税收、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委托代征等制度,骗取和逃避国家税款。据悉,该公司是一家开展灵活用工业务的众包平台,拥有河南、山东、福建等地区的税务委托代征资质。
(二)重庆灵工平台虚开案
2023年5月,经过8个月的调查取证,万州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公安部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行动中,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9年至2021年,以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安徽、山东等税收优惠力度较大的地区成立20多家空壳公司。这些公司明知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大肆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按票面金额7%至11%不等骗取开票费,骗取国家退税。为掩盖犯罪事实,该团伙利用空壳公司名义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的《互联网+业务承揽协议》、《个人用工协议》。通过自主研发的互联网用工平台,以空壳公司名义发布和接受虚假用工任务,将虚假的灵活用工关系在线上包装,再通过灵活用工人员账户走账完成资金回流,最终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虚开用工合同虚开发票
在2年多的时间内,该犯罪团伙向全国92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0多份,涉案金额超过20亿,非法牟取暴利近4000万元,对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该行动摧毁了犯罪团伙,抓获了12名犯罪嫌疑人,严厉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了社会稳定,避免国家税收损失近亿元,已追缴入库400余万元。
(三)分工宝虚开专票案
2023年8月根据江苏省税务局的披露信息,分工宝(宿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母公司秉宸(宿迁)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因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受到行政处罚。分工宝公司涉及255份发票,金额达2295.95万元,税额为137.76万元;秉宸公司则涉及235份发票,金额2091.92万元,税额125.5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两家公司均被处以50万元罚款,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图为“分工宝”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四)北京某公司虚开发票案
根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刑初1421号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单某某在担任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按照公司指示和安排,对接有开票需求的下游公司、企业,促成合作意向后,与公司履约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以虚构的推广费、技术服务费、人力资源服务费等名义,采用资金回流方式,为下游公司、企业虚开发票。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人民币694万余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9张,涉及金额人民币138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46万余元。
(五)上海yl虚开发票案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2023)沪0113刑初453号判决书显示,上海yl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实际经营人沈某伙同公司财务被告人胡某于2021年1月至7月,与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签订《共享经济项目承揽协议》,由z公司以“灵活用工”方式向其公司的外包人员代发工资,并取得z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460余万元,税款共计26万余元。但y公司与z公司之间并无真实软件代开发的业务关系,y公司系因软件外包业务系外包给个人缺少进项发票,联系z公司,由z公司向相关软件外包业务人员结算费用,代相关外包人员向y公司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y公司在取得相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相关进项发票申报抵扣,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减少,y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六)以灵活用工为名支付9%开票费、被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经营吴*公司期间,伙同公司财务高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灵活用工”为名,通过支付9%的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公司虚开河南XX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54,684.02元,税款人民币308,755.83元。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七)以灵活用工为名拆分工资避税,被法院判处虚开专票罪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刑初72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常某在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从事人事工作期间,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员工、技术人员拆分工资和避税,以灵活用工为名,在未发生真实服务的情况下,常某以支付6.8%开票费的方式,让蓝薪卡公司回流发放薪资,并为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价税合计700余万元,税款40余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人常某作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八)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涉灵活用工平台虚开专票案进行审判
2020年至2022年期间,某甲公司设立税源地公司并获得委托代征资质,对外宣称该公司运营的A平台可以为企业解决公转私缺进项票、费用结算等问题,让企业在A平台注册后自行上传人员信息、用工场景等。甲公司在无法确认用工人员、用工场景真实的情况下,以灵活用工名义为企业向个人发放资金,并使用税源地公司直接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应企业要求以其他公司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甲公司以其他公司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40万余元;以其他公司为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40万余元。丁公司在A平台注册为用工单位后,通过该平台支付员工资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7万余元。
2022年6月至11月期间,甲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后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50万余元,其中税额30万余元的发票已申报抵扣。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数额较大。王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刘某、邵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较大。根据甲公司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情节,判处甲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王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缓刑一年至四年不等。
(九)舟山某灵工平台虚开1亿信息技术服务费被稽查
2024年5月10日,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当地某人力资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该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且开具的价税合计1亿元发票为虚开发票。
税务机关在处理决定书中载明了该公司为虚开的主要原因如下:交易业务不真实;签订的合同不正规;合同对软件内容无具体说明,仅有双方公司公章,无人员签名,无签订日期;上游委托公司只取得了该公司的纸质软件说明,未获得软件著作权,平台软件未上线经营,即交易业务实际未达成;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2020年10月15日注册后随即于2020年12月集中开具1001份电子普票,税额99万多,随后2021年1月所属期持续零申报至走逃失联,不符合经营常规;单位实际无软件开发员工,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申报金额为0,社保无参保人员,未发现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存在明显虚列成本,通过“应付账款-暂估科目”进行成本列支,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申报营业成本与实际取得发票差异巨大,存在明显虚列成本等。
最终,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进行账务调整。
(十)某车企通过第三方平台偷逃个税被查
根据江苏省税务局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苏省常州市某车企涉嫌违法利用第三方平台代发员工工资近700万元。
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该企业通过快钱平台代发员工工资6895875.00元,其中2017年为4700586.00元、2018年为2195289.00元。为了走账套现,该企业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上海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8份,服务名称为服务费,价税合计13286898.11元。
该行为造成该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47515.86元。该企业已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1347515.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处以罚款50%的行政处罚,罚款共计673757.95元。
图为该车企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十一)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进行工资税筹被查处
2020年2月-2021年7月,某矿业公司取得某某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取得某某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金额合计1,883,103.31元,税额合计112,986.21元,价税合计1,996,089.52元,并均已经抵扣。
经主管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发现,该公司向该某某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发票对应的款项后,由某某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劳务外包人员支付报酬,但实际某某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行组织人员,劳务外包人员与该公司公司的自有职工重复,即:该公司将职工工资拆分,部分工资成本通过取得上述劳务外包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稽查局最终认定该矿业公司取得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稽查局考虑到该公司已积极缴回多退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从轻情节,对该公司处多退留抵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6,493.11元。(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肆佰玖拾叁圆壹角壹分)。
(十二)利用灵工平台发放工资!法院判定为虚开发票
2024年3月6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沪0116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其中认定被告的一项犯罪事实为“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1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8在某某某灵活用工平台注册为用工单位后,通过该平台为某某公司6(以下简称“某某公司6”)以灵活用工形式支付员工资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用于支付员工借款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7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以其经营的某某公司7以灵活用工形式为某某公司6支付员工资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用于支付员工借款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8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上述事实最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为某某公司8、被告人刘某1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判处刑罚。
(十三)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多家灵活用工平台和11名自然人被税务局稽查并按劳务补税。
2024年9月,某地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显示,因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多家灵活用工平台和11名自然人被税务局稽并按劳务补税。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三、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现认定你公司以下11名人员需按劳务报酬测算个人所得税,人员工资明细如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你公司2022、2023年未依法履行上述人员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现通知你公司于9月13日前依法代扣代缴下列人员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款明细如下:
(十四)灵工服务商被要求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2024年1月30日,上市公司博迁新材发布公告,公司此前收到的2400万元财政补贴被当地财政局追回。在此前,某省要求多家灵活用工服务商退回2022年-2023年违规返还财政收入资金,主要原因是被认定为平台类空壳企业。
博迁新材在灵工平台税收返还财政收紧的背景下发布此公告,也预示着各地在严格监管和打击税收违法违规的行为,部分政策如下:
2023年12月26日,审计署审计长侯凯作《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针对违规组织和返还财政收入问题,70个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和完善财政收入管理制度等;55个地区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等,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2024年1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相关“增强财政体制的严肃性”一节内容显示:“各市县2025年前应逐步取消对所辖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以及特定行业、企业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已经出台的没有执行期限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确定执行期限,执行期满后一律停止执行。”
(十五)灵工平台被要求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2024年5月16日,永州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永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关于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的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共享经济平台项目合作协议》和县政府相关审批,该公司从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10次从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取了24,325,31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国发[2015)25号)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等法律、政策文件的规定,该公司领取的上述资金属于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决定依法收回该公司领取的24,325,31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十六)灵活用工平台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案
A股上市公司顺利办的孙公司因灵活用工业务存在涉税问题,遭税务部门连续质询。2022年6月,6家孙公司(顺利办子公司神舟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要求,从设立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据顺利办发布的《关于孙公司涉税事项的进展公告》,6家孙公司存在的税务问题为:在开展灵活用工业务中,向承接业务的自然人或第三方公司支付的服务对价成本,在汇算清缴期内未及时取得成本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不充分,要求补开、换开发票。
接到改正通知后,顺利办的6家孙公司及时进行全面梳理、排查,与相应交易对方沟通确认成本相关的依据和凭证,同时积极沟通并督促涉及业务范畴内的灵活用工人员进行个人端完税。但由于涉及灵活用工业务形态多样、对应企业及灵活用工人员数量和规模庞大,涉及地区遍及全国各地,资金结算及成本发票取得方式不一,需与客户及主管税务部门沟通核实的内容较多,顺利办子公司神州易桥于2022年1月6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情况说明,申请延长整改期限。但在3月9日,主管税务机关回复,对于延期整改申请不予同意。
因未按期完成整改事项,3月14日,主管税务机关向6家孙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需对所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更正申报,并按规定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
(十七)利用灵工平台实施虚开发票犯罪
2024年年初,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侦办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发现该公司与湖南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业务往来异常。为查清犯罪事实,民警克服案件范围广、涉案公司多、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的困难,逐步查清了涉案公司、犯罪团伙的基本情况及作案方式。
经查,A公司利用某网络灵活用工平台注册了大量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全国多省市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金额巨大。为打掉这一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民警辗转湖南、四川、广东等地,对涉案人员、涉案公司仔细甄别,基本查清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和涉案公司情况。
2024年3月,重庆、湖南、河北、四川等地公安机关统一收网,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自2021年以来,A公司利用该平台大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1300份,涉及全国各地受票企业近30家。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十八)福建19家灵活用工平台被查,波及近万家下游企业
2025年2月20日,财新报道称,福建省三个地市的19家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波及众多中小微企业,面临着可能补缴税款、罚金,少则几千、几万元,多则上千万。此次案件涉及到全国各地大中小型企业有8000家,涉及的开票金额高达200亿-300亿元,范围较广。
据报道,2025年春节前后,全国各地有数量众多的企业都收到了当地税务稽查机构的协助检查通知书或检查告知书,原因是使用了福建省三个地市的19家灵活用工平台。而这些灵活用工平台,已被福建省税务机构认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涉及的企业面临着可能需要补缴税款、罚金等风险,金额少则几千上万元,多则上千万元。
案情通报显示,经税警联合办案查明:该团伙通过以员工名义注册登记公司用于自行开票、以员工名义注册公司后给他人(主要渠道商)用于开票、接收其他公司并入产业园统一计算财政奖补并协助做账、开票等方式开展业务。
业务拓展方式包括自行对接下游受票企业、业务员与渠道商合作寻找下游企业并进行分成、下游企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信息自行上门对接等方式。该团伙以招商引资企业名义取得财政奖补,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6%,按与单户下游企业及渠道商约定票点为下游受票企业虚开发票,赚取票点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价的方式,或收取其他合作企业并入产业园的服务费的方式牟利。
不仅如此,内外帐证实了团伙虚开。根据对财务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涉案人员电脑财务报表,该团伙所属企业外账记账主要依据当期开票金额、银行流水、交易摘要记载,与正常财务记账流程不一致,也未附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财务账簿也均未打印装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字未按规定据实填列,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均未取得相应发票,固定资产、管理费用极小,且存在不按规定随意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团伙企业之间还频繁调拨资金用于缴税等。该团伙还制作内账,以开票服务费加上财政奖励为主要收入来源,扣除应缴的增值税及附加、小部分企业所得税、渠道商返佣、业务员提成及日常支出后计算出真实利润,汇总给实际控制人。以上均符合虚开团伙作案特征。
经税务稽查查实,这一案件涉及的多家开票企业及平台企业在同一地址共同办公,涉案数十家企业总人员数量仅50名左右且无开展不同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开票企业人员相互交叉,还存在以员工名义注册企业用于开票的情形,主犯叶某长期从事开票业务,因使用融辰信息公司洗钱涉及赌博资金曾被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7月17日,福清市公安局对上述该团伙立案侦查。基于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定,福建省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使用上述灵活用工平台的一些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分别发送了协查通知,要求当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调查。
*本文摘自于《灵工平台税务合规实战指南(2025版)——风险规避与合规优化策略》,下一期将更新第三部份内容“违规警示:灵工平台常见税务高风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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