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娱乐行业税务合规指南(一)
发布时间: 2023.4.14

随着移动互联网设施的逐步完善和网络强国建设步伐加快,泛娱乐产业促就了跨场景、跨平台品牌营销的趋势。泛娱乐行业由文学、动漫、影视、音乐、游戏、演出、衍生品等多元化娱乐形态而组成的融合产业。泛娱乐产业链上游是以文学及动漫等IP、艺人、资金为主的孵化层,中游是以电影、电视剧、综艺、音乐为主的制作运营层,下游是游戏、演出、衍生品等渠道变现及衍生层。行业主要涉及的机构包括影视文化公司、制作公司、网络直播机构、MCN机构、经纪公司、明星工作室等等,涉及的个人包括艺人、导演、编剧、主播等等。

以2018年范冰冰案为起点,泛娱乐行业的涉税问题愈加凸显,泛娱乐行业从业机构和个人涉税风险面临严峻态势。纵观近年来爆发的泛娱乐行业涉税案件,在“立体化监管”“以数治税”“严惩治”的背景下,泛娱乐行业规范财税合规管理已迫在眉睫,且道路任重而道远。

《泛娱乐行业税务合规指南(2023)》由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编制,系基于对泛娱乐行业机构及个人涉税案件代理经验的深度分析和总结的专题报告。本报告通过解析近期泛娱乐行业税收“翻车”典型案件、分析泛娱乐行业税收严监管形势、揭示泛娱乐行业常见税务风险点并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从业个人与从业机构的税务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以期为泛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及机构规避涉税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一、回顾:泛娱乐行业税收“翻车”集锦

(一)影视文化领域

案例1:吴亦凡

吴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吴亦凡(WU YI FAN)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

据了解,前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有关方面线索和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对加拿大籍艺人吴亦凡(WU YI FAN)2019年至2020年期间涉嫌偷逃税问题开展了税务检查。由于吴亦凡(WU YI FAN)大量经营信息、资金往来涉及多家境内外关联企业,案情较为复杂,北京市税务部门会同相关税务机关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目前案情已经查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吴亦凡(WU YI FAN)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4倍罚款计3.45亿元;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5倍罚款计0.42亿元。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向吴亦凡(WU YI FAN)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文娱领域税收监管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我国税收主权,不断提升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法遵从度,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解析

本案中吴亦凡(WUYIFAN)偷税行为的一个特点是利用境外企业隐瞒个人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调查发现,吴亦凡(WUYIFAN)在我国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企图逃避我国税收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与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WUYIFAN)案件的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并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规中的“住所”并不仅仅指在中国境内有没有房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此说来,税收居民身份的关键是“习惯性居住”。简单来说,要判定是否属于内地税收居民,要满足在中国有住所或是在中国一年住满183天的条件。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劳务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五种所得属于境内所得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说明。

吴亦凡(WUYIFAN)虽是加拿大国籍,但2019年和2020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邓伦

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伦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的4455.03万元,处0.5倍罚款计2227.52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罚款计1243.16万元。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依法向邓伦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升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企业的税法遵从度,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解析

接连曝光的一系列涉税违法案件,彰显税务部门对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紧盯不放、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维护国家税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同时也表明国家对文娱领域和网络直播行业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不是“一阵风”,税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正在逐步建立。

从邓伦案件披露内容看,税务部门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通过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伦存在涉嫌偷逃税问题,先提示提醒,再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经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再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稽查并公开曝光。

案例3:郑爽

2021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上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税务部门同时检查发现,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作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恒的违法事实以及有关情节等因素,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郑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税务部门因此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本案中,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早在2018年范女士因偷税被处巨额罚款时,税务机关就对范女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非法提供便利条件协助其少缴税款进行了行政处罚。不论是对范女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还是拟对协助郑女士的张先生进行行政处罚,税务机关都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4:丽妍文化

近期,信用中国网站发布重庆市税务局(渝税七稽罚(2022)32号)对袁冰妍关联公司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处罚97.8万元。

经查,2019-2021年期间,该公司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本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共计815万元。上述支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作为扣缴义务人,重庆丽妍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3万元,但该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拟对重庆丽妍上述行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60%的罚款,即97.8万元。

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丽妍文化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本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应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但是丽妍文化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其法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依法被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二)网络直播领域

案例1:平荣

近期,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涉嫌偷逃税款,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平荣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有关税款1450.72万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平荣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平荣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日前,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平荣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广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税收大数据的分析运用,有针对性地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措施,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解析

广州市税务部门在税收大数据分析中发现网络主播平荣涉嫌偷逃税款,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平荣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税款,以及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税款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存在隐匿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税款1450.7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平荣在稽查立案后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平荣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的税款和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的税款处0.6倍罚款。

案例2:孙自烜

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孙自烜(网名:帝师)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孙自烜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通过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少缴其他税费34.76万元。税务部门立案后,孙自烜仍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税务部门掌握相关证据后,才承认存在的问题并补缴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孙自烜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罚款,共计1171.45万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拟处1倍罚款计197.86万元;对其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拟处2倍罚款计440.24万元。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切实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解析

直播平台都设有送礼物的功能,用户向主播送礼物的行为被称为“打赏”。用户向主播打赏后,相应的收入会归为主播平台币,这些平台币在规定的时间可以转化为主播人民币,包括签约底薪等收入也都划拨到主播人民币账户,该账户达到一定额度后,主播可提出提现申请。平台收到申请,先与主播的经纪公司结算,按比例与经纪公司分成,再由经纪公司将款打到主播个人账户。

从法理上看,主播的“打赏”收入具备可税性。对于主播收到的“打赏”收入,根据平台和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这种收入可以认定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依法产生纳税义务。若网络主播是受平台雇佣,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若为个人独立劳务,则直播收入和打赏收入,应分别由对应的扣缴义务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打赏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收入时间,即提取收入时。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的业务模式,一方面,部分主播和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另一方面,直播收入的来源多样,包括打赏收入、劳动报酬收入、广告收入、线下商业演出收入等,还有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等多主体参与分成,导致信息不透明,税收监管的难度较大。

对此,平台和主播都有责任:主播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应重视自身税务合规管理,注意排查自身的税务风险,依法依规纳税。同时平台企业要承担自己的监管责任,一方面及时上报主播的真实信息、收入情况,一方面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案例3:徐国豪

近期,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徐国豪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

经查,徐国豪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直播打赏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218.96万元。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徐国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8亿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处1倍罚款计1755.57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处2倍罚款计3828.38万元。日前,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徐国豪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解析

网络主播转换收入性质偷逃税的新闻频出,网络主播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其实质依然是对低税负的追求。而高收入者低税负,显然是违背甚至破坏了公平税负原则。税务机关认定主播坑位费和佣金收入等收入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补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实现了让主播的个税税负回归合理范畴,是对公平税负的一种维护,兼顾了效率和公平。

案例4:范思峰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范思峰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近期,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范思峰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范思峰在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以直播带货方式取得销售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67.8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100.56万元。

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范思峰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49.5万元。其中,对其配合检查且主动补缴的税款72.68万元,处0.6倍罚款计43.61万元;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且未主动补缴的税款11.37万元,处1倍罚款计11.37万元;对其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的税款182.01万元,处1.5倍罚款计273.02万元。日前,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范思峰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解析

税务机关对于主播个税违规的处理方式被称为“五步工作法”。五步执法包括: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其中“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属于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分体现了税务部门推行柔性执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做法,让纳税人有了自行整改涉税风险的空间。

从税务机关对泛娱乐行业自查的执行情况来看,税务机关的“五步”执法已逐渐清晰,税务机关在发现涉税风险后,先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提示提醒,再对相关问题进行督促辅导,后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将依法立案稽查,对部分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5:义乌安亿

公开信息显示,义乌安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亿企业”)因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被罚超6万元。

据了解,处罚事由为公司名下主播“安若溪”在短视频平台上直播带货,检查组到该公司注册地突击检查中取得公司平台后台销售数据,经检查组带回分析统计后得出该公司2021年度取得的佣金收入1190.62万元,而实际已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202.85万元,未按规定申报销售收入975.98万元,且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解析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对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在税务管理方面,强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自觉抵制以偷逃税为目的或者可能导致偷逃税的不规范签约方式。

经纪业务税务合规管理,需要从收入、成本费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

本案中,安亿公司应就取得的收入全额申报纳税,包括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但其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纳税款,该行为的处罚结果为2021年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处以0.6倍的罚款,合计为62657.97元。

案例6:无锡乔喜

据锡税稽罚[2022]57号文显示,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直播平台涉嫌偷税,被处以增值税偷税金额100%罚款计231945.19×100%=231945.19元。

处罚事由如下:你单位经营“火猫直播”APP,火猫TV猫币是火猫直播为用户提供的用于直播消费的虚拟道具,在用户付款后1-5分钟,由系统自动充值,充值成功后不予退款。猫币只能消费,不能提现或者转让,但不会过期。2017年12月后你单位改变收入确认方法,由充值确认收入改为虚拟币猫币消耗确认收入,未消费金额计入预收账款,截至2022年5月31日预收账款余额4,097,698.40元(含税)。不含税收入为3865753.21元,其中2017年1422198.08元,2018年2084218.49元,2019年367409.18元,2020年-8173.75元,2021年101.21元。企业火猫APP在2021年下半年已下架,云服务已终止。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第四款:“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网络游戏虚拟道具……等”。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该企业客户充值虚拟货币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预收账款余额4,097,698.40元(含税),应确认2017年12月至2021年2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31945.19(4097698.40/1.06*0.06)元,追缴2021年3月22日收到的留抵退税231945.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账簿上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应认定为偷税。

案例7:贾亚亚、加婵婵

近期,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贾亚亚、加婵婵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

经查,贾亚亚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9.81万元,其中偷税9.26万元。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贾亚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67万元。日前,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依法向贾亚亚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加婵婵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0.28万元,其中偷税9.89万元。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加婵婵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57万元。日前,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依法向加婵婵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解析

本案中两位是至今为止税务机关曝光的案例中涉税金额最少的,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加强文娱行业税收监管力度的态度与决心。

二、趋势:泛娱乐行业税收严监管

(一)共同富裕下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形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强调要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习近平主席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伴随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和征管制度的完善、信息化和大数据对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提升,中国的高收入人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严监管。头部的泛娱乐行业从业人员,长久以来都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高收入人群。税务机关正在构建“信用+风险”新型动态监管机制,依托税收大数据开展分析监控预警,提高风险应对的精准性。制度与数字技术的融合优化,一方面可以营造一个法治的公平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可有效预防和打击高收入人群的各种税务违规行为。

多地税务机关也在逐步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务监管。例如,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公告称,将对“高收入、高净值”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查税工作,随机抽取50户稽查对象组织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根据自查效果开展重点检查。上海税务机关则以重点项目、重点人群、重点行业、重点政策为抓手,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管理。包括陕西、宁夏等地也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务监管。

(二)泛娱乐行业税收监管已呈常态化

截至目前官方已曝光十余起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偷逃巨额税款的案例。文娱行业涉税违法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为偷逃税款,在税务机关处理阶段,行为人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还可能面临罚款,但只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尚不涉及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将面临定罪判刑的风险。

2021年9月3日,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深化文娱领域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其中要求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

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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