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就增值税税率简并问题接受采访

        从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由工商业扩展到全部的第三产业服务,并将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纳入征税范围,实现了增值税改革的历史性突破。在征税范围基本确定的情况下,优化税率结构、精简税率档次就成为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点。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今年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李克强总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讲话,至少给我们提出了三个急待解决的问题:第一,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否偏高,怎样合理调整?第二,目前的四档税率如何简并为三档,是简单减去一档,还是在合并的基础上减掉一档?第三,能否将简并税率与减负惠民有机结合,持续释放改革红利?《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界专家。
 
调整四档增值税税率有利有弊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适用于绝大部分工业货物、商业批发、零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有形动产租赁,是适用范围最广、对经济运行和财政收入影响最大的增值税税率档次。它是在综合考虑我国传统工商税的税负水平和世界各国增值税税率的平均水平基础上设计的,它既不是最高,也不是最低,总体上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著名税收专家张广通分析,是否要对其作适当调减,主要应考虑如下因素:增值税是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征税范围最广的一个税种,对基本税率的调整对经济影响巨大,应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增值税是我国复税制体系中的第一大税,其收入占我国税收总额的一半以上,是名副其实的主体税,调减这一基本税率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巨 大,应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五五分成,增值税收入规模的变动会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平衡以及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产生重大影响;我国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税制结构总体上以流转税为主体,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内的直接税占比不高,增值税基本税率下调幅度过大,而直接税又不能及时替代,将对我国中央和地方的宏观调控能力产生重要影响;世界各国的增值税基本税率差异较大,且变化也较频繁,增值税基本税率调高或调低都有复杂的国内外背景和原因,我国在调整基本税率时既要考虑国际背景,也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照搬。只有在直接税和其他税系改革同步跟进情况下,增值税基本税率才能适当下调。
 
  就税率档次而言,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的税率档次在二至三档之间,部分发展中国家仅有一档税率,税率档次达到四档及以上的极少。税率档次少或单一化符合增值税环环抵扣税款的中性要求,但面对复杂的经济情况,出于保护或照顾某些产业、行业或群体利益的考虑,各国增值税也或多或少出现了一至两档的低税率,但低税率的适用对象一般偏重于商品流通环节的末端、离消费者距离较近或公益事业领域,对中间环节适用低税率的较少,这对避免重复征税有利,我国现行增值税也大体贯彻了这一原则。但营改增扩围后,面对除商业以外的复杂的第三产业的实际情况,我国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旨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服务行业快速发展。但这两档优惠税率的出现使我国增值税税率由三档变成了四档,使货物与服务之间的进项税抵扣变得很复杂,迫使企业为了享受轻税的好处,纷纷将服务业从实体经济中分离出来,成立单独的运营组织,这一方面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但另一方面也难免夹杂着合法避税甚至逃税的成份。对此,张广通表示,将针对货物销售的两档税率与针对服务提供的两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打通交叉,也许是实现税率精简的可行路径。我国现行增值税共有17%、13%、11%、6%四档税率,在贯彻全面减税方针的大背景下,将6%的最低档税率去掉,就意味着服务业都将适用11%的高税率,这与全面减税的精神不符,是不可行的;将11%去掉,让除商业以外的服务业都适用6%,这与17%的基本税率差距过大,会出现严重的高征低扣或低征高扣现象,对实体经济冲击过大,不可取;13%的税率目前主要适用于列举的少数农产品、文化用品、农业生产资料、公用事业产品等,征税范围不广,且适用这一税率的产品或行业中有些产品已经通过有关政策文件给予了减免税待遇,实际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调整该档税率的影响较小。
 
13%的增值税税率有望并入11%档
 
  档次过多让增值税制过于复杂,也带来了很多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出现跨行业多种经营以及销售捆绑等模式,同一笔收入可能对应不同的税率,针对可适用的税率,税企双方的意见不一,给企业的纳税造成困难。增值税档次过多,增加了对企业财税人员的专业要求,促使其学习相应的知识,并增加申报纳税的工作量,从而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有些企业项目划分得比较模糊,将高税率企业合并到低税率业务中,为企业避税、逃税留下了隐患,增大了企业的纳税风险。税率档次过多,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负担。增加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的工作量,加大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与税收执法风险。税率档次过多,表明不同的行业的税负水平不同,会导致税收不公平现象发生,如高收入企业征收低税率,而低收入企业征收高税率,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阻碍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不利于经济健康有效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税率结构调整成为改革的必然趋势。
 
  对于如何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张广通表示,就目前现状而言,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下调的空间不大,即使下调,也不会低于15%。张广通认为,将13%这一档税率去掉,有利条件较多。虽然也有观点认为,应将17%和11%这两档税率合并,将13%和6%这两档税率合并,从而形成两档税率格局,但这样调整会导致税制变动过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过于剧烈,似乎短期内实施的可能性不大。
 
  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描绘了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的蓝图。施正文认为,理论上来说,增值税应该是一档税率。增值税税率的简并要分步进行。今年,政府提出从四挡简并为三挡,13%这档税率可能合并到11%这一档,这一状态可能长期存在;第二步,11%这一档税率可能和6%的税率合并为6~7%;最终增值税税率可能按照国际趋势变成一档税率。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表示,将13%税率合并到11%可能性最大。降低17%的标准税率将带来较大的财政压力,且作为17%税率的主要纳税人的制造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大,17%的税率并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简化增值税税制结构的改革方向得到了专家们的一致支持。施正文表示,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问题是增值税问题的核心。简化增值税税率将使增值税恢复它中性税收的性质,使抵扣链条更加完整、征管更加简便、税制更加规范、法律风险逐渐降低,还有助于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调整。施志群认为,从长期发展看,简并增值税税率档次,首先,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符合营改增减税的要求;其次,简化了跨多行业企业财税人员的申报纳税工作,避免了企业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最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减少税务机关征收执行风险。但是从短期来看,增值税税率结构的简化会引起行业税收负担的调整;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与管理人员对政策的掌握不足,新的税收政策的实施容易造成纳税混乱;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压力。
 
采用单一增值税税率是国际趋势
 
  由于税制结构不同、国情不同,世界各国的增值税税率档次及税率水平呈现多样化格局。根据有关资料,截至2011年底,全世界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有166个,其中实行单一税率和多档税率的各占一半,都是83个;实行两档税率的38个,实行三档税率的34个,实行四档及以上税率的只有11个,而且多属于增值税制度很不规范的国家。
 
  从地域分布看,单一税率主要集中在亚洲、非洲和大洋洲。其中,大洋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全部采用单一税率,亚洲和非洲采用单一税率的国家分别有81%和70%,美洲实行单一税率和多档税率的国家分别为53%和47%,欧洲除了丹麦实行单一税率外,其余国家均实行多档税率。在21个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中,有18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文莱、香港和美国除外)。除中国、马来西亚、墨西哥和俄罗斯设置了多档税率外,其余14个国家和地区只有一档税率。
 
        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采用一档税率是国际趋势,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还有下降和调整的空间。此次,李克强总理提出的简化增值税的税率结构,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挡简并为三挡只是改革的一个开始。
 
作者:财会信报  李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