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合法享受税收优惠 合理控制税务风险

      2015年11月19日,由明税律师事务所、德国诺尔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明德俱乐部、问问律师平台协办的“创业与创新:2015第三届高科技企业税务管理论坛”在北京大学中关新园成功举行,来自大中型高科技企业的财务、税务、法务部门的总监、经理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等50余人出席了本次论坛。
 
  本次论坛旨在让科技企业的财务、税务和法律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及发展动向,更好地促进科技企业合法全面地享受税收优惠、合理有效地控制税务风险。论坛讨论主题主要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下的税收措施”和“高科技企业税务风险的产业链管理模式”两个方面进行。
 
  本期,《财会信报》记者将结合本次论坛中的嘉宾演讲,对企业所关注的如何选择最优纳税筹划方案,高新企业如何规避涉税风险范,企业并购重组中应该关注的税务问题,挂牌“新三板”的税务合规性等问题进行介绍。
 
  税收优惠
 
  企业如何选择最优纳税筹划方案?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但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与运用却是很多企业尤其是高新科技企业遇到的难题。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律师就“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与落地”与“税务风险与争议”两个话题,从高科技企业常见的税收优惠的选择及变化、高科技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及争议解决等方面,详细地梳理了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的重点及风险防范。
 
  施志群介绍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有不少变化。其中,有关认定条件,一是取消独占许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修改为“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二是取消大专学历要求和研发人员比例10%的要求,降低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从30%降到10%)。三是研发费用以2亿元为界限划分为两档: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四是用创新能力评价取代此前的四维度表述。
 
  程序管理方面有两项变化,一是取消高新复审程序,因目前的高新复审和高新认定实际雷同。 二是新增了在指定网站上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包括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工作,要求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
 
  申报资料方面有两项变化,一是需要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二是财务会计报告中增加了财务情况说明书。
 
  在监督管理变化上,一是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不符合高新要件的,追缴税款。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三是企业存在以下四项行为之一的,除被取消高新资格外,还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自发生该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四项行为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有严重偷、骗税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提搜集是你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在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上,施志群指出,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最合适的,才是最好的;最低税负的节税方案往往不可行;节税效果与税务风险成反比例关系;节税方案往往是一个复杂的多种方法的综合体;节税方案永远比具体操作美好10倍;合法性是最低底线,买发票从来都不是税务规划。
 
  施志群还介绍了《73号公告》与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及《43号公告》与减免税程序管理的相关内容。
 
  涉税风险
 
  高新企业如何防范与规避税务风险?
 
  一般认为,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那么,高新企业应如何防范和规避税务风险呢?施志群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检查和发票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他首先介绍了2014年第一批高新企业重点检查的情况。
 
  据了解,此次检查涉及北京市、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深圳市等八个省市。此次检查中,共核查企业1 723家,发现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6家,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税款;发现已不符合条件或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36家,已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在问题但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132家。它们的主要问题:企业主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等出现问题;个别企业还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的情况。
 
  有关部门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处理。申报材料虚假的6家被取消高新资格并追缴税款。同时,企业存在申报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知识产权问题、研发费用问题;高新收入问题;评价指标不达标,处罚等情形之一时,均被取消高新资格。
 
  他还以金轮科创有限公司(下称“金轮公司”)为例,对因小额税务行政处罚导致高新资质丧失的问题做了分析。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轮公司,拥有几十项各类型专利,并承担多项江苏省和国家星火、火炬计划项目。
 
  该公司被处罚的内容:一是金轮公司将外贩货物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做进项转出处理;二是金轮公司将外贩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做进项转出处理。三是金轮公司2012年12月取得海门市人民政府上市奖励款2 250 000.00元,其中2 000 000.00元已计入公司2012年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纳税,其余250 0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贷方,未做收入申报纳税。四是2013年度,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属于2014年度的汽车保险费22 345.67元,已做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经分析金轮公司的上述问题,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条款作为依据,对其做出了“不得享受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 5 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预计税款500万元/年)的处罚”。
 
  并购问题
 
  企业并购重组中应该关注哪些税务问题?
 
  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这一行为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礼斌律师在论坛上以案例分析的方式,着重介绍了高科技企业上市、挂牌以及并购重组中的涉税事项以及涉税风险,并发表了“上市与挂牌中的税务”、“并购重组的税务问题”两个专题演讲。
 
  武礼斌首先通过“7 000万税单逼停北纬通信重组”和“国投中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终止案”两个案例在并购重组中产生的税务问题,介绍了并购重组的原因及交易类型、交易涉及的税种及并购重组中主要的税务考量。
 
  他说,并购重组的原因大致分为扩大市场份额、完善自身产业链、获取战略发展机会、降低同业竞争、集团内部控股架构、公司的资产(功能/风险)、关联交易等的重新梳理、合理避税等。并购重组的类型大多涉及股权结构调整,一般包括企业改制(股改)、未分配利润转增股、引入投资者溢价增资、股权转让、非货币资产出资、员工股权激励等。此外,并购重组还需要关注纳入拟挂牌企业体系的资产/功能定位梳理(包括股权/资产转让、合并、分立);相关企业的注销清算(包括所得税清算)等。
 
  武礼斌认为,并购重组中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并购重组中主要的税务考量包括本次交易的税务影响、退出时的税务成本、未来的持续经营问题。武礼斌并讲解了并购重组中涉及的相关税种。
 
  来自德国诺尔律师事务所的Oliver Trautmann(奥利弗·特劳特曼)博士以及朱轶凡博士讲解了跨国并购交易(主要为德国)的税收架构,并详细介绍了德国的税制,从税法角度介绍了并购成功的关键点。据了解,德国的税制结构主要为:公司所得税,税率15.825%,包括团结互助税;地方所得税(工商税),税率约14%,视营业地的地方征稽率而定;房地产交易税,税率为3.5% ~6.5%。
 
  朱轶凡介绍,税法角度并购成功的关键点是:适当的税务尽职调查;税款免除和担保;买价保留或托管协议;经税务优化的收购架构。
 
  据介绍,税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目标企业的税务情况并揭示重大风险、计算并量化相关风险作为后期谈判时和对方砍价的理由、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如税务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应立即向客户汇报。
 
  免除税务风险的主要内容有:在股权/资产购买协议中优化税收免责和担保条款、针对买价的调整机制方案向客户提供咨询、建立托管账户支付机制。
 
  税务优化收购架构主要包括:优化税务和融资架构(交易税和收购费用)、合理筹划以降低未来的税负并方便利润汇回、合理筹划以方便未来可能发生的退出/上市/股权或资产重组、设计潜在的管理层参与机制。
 
  IPO税务
 
  挂牌“新三板”如何让税务更合规?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之为“新三板”。
 
  武礼斌就企业挂牌“新三板”的税务合规性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他首先分析了上市挂牌涉税问题的重要性。这表现在:历史经营的税务合规与否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新三板挂牌,存在补税或处罚风险;挂牌前的公司股权、关联公司架构及业务模式调整需要考虑对未来经营的影响,而且可能触发相应的纳税义务;挂牌后公司处在“透明”的信息披露环境中,税务环境以及潜在的税务风险都发生了发化,对公司、股东、投资者、税务执法部门等相关方都有较大影响。
 
  随后,他就挂牌“新三板”的税务合规性要求做了说明。在《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第六项中提出,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指出,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武礼斌介绍,所谓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那些被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情形除外;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了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其他都被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最后,武礼斌还介绍了申报材料中涉税信息的披露及要求:(1)申报材料涉及有关申请挂牌公司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考查公司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严重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依赖。(2)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主要包括中介机构针对公司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进行确认。(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及一期纳税违法违规非重大的证明,主要包括国税及地税分别就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出具的证明;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据实提供,若分公司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也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