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武礼斌律师就反腐避税问题接受采访

日前,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武礼斌律师就反腐避税问题接受法治周末采访,采访报道《揭秘反腐大势下的避税天堂》全文如下:

揭秘反腐大势下的避税天堂
 
一组十年前的数据显示,数千名外逃贪官,共向海外转移了超过500亿美元资产,这些资产基本通过离岸公司进行转移。在十年后的今天,尽管很难得到确切的统计数据,但不难想象,这一数字很可能已成几何式增长。
一直以来,关于离岸公司的监管问题都是难题,各国都在针对离岸中心所涉的避税、洗钱、金融风险等问题反复探讨与研究,但始终未能形成行之有效的对策。而离岸公司的数量与规模却在悄然增长。
目前,全球被视为离岸中心的国家和地区有40多个,其中尤以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百慕大群岛等最为著名。大批被认为是“中国企业”的知名公司也在上述地区注册,其中就包括了中国互联网“BAT”三大巨头。
通过在这些低税率甚至免税的国家和地区注册并在中国开展业务,这些企业获得了大笔的税收优惠。但与此同时,诟病与质疑始终围绕在离岸公司周围——潜在的金融风险、洗钱、扩大资本外逃规模、为公司欺诈提供便利等问题,被认为与离岸公司息息相关。
中国政府就离岸公司及海外资产监管等问题也一直在探索解决之道,自2009年开始,我国已分别与巴哈马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中心国家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希望藉此加强对离岸公司及相关海外资产的监管。
尽管已生效数年,但相关协议执行效果一直罕见披露。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礼斌认为,情报交换是在启动一起反避税案件之后,一方要获取一些具体信息时可以选择的途径,通常并不作为常规的信息交换手段。但在一些反避税案例中,情报交换协议的作用已经开始显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则认为,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只是一个措施,有一定的作用,但目前还无法从根本上扭转问题。
近一段时期以来,中国政府大行反腐之举,而诸如外逃、裸官等腐败现象中,大多伴随着海外资产转移。在目前反腐大势之下,探讨离岸公司资金监管更具现实意义。

离岸投资透明化信号
一个面积仅为153平方公里、人口两万多的小岛国,却位列中国海外直接投资来源地第二名。这个名震国际资本市场的岛国叫做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国际著名的“避税天堂”。
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相似的地区还有多家,包括开曼群岛、塞舌尔群岛、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群岛、马绍尔、伯利兹等。很多中国公众对这些弹丸小国知之甚少,但在这些地区注册的中国公司却如雷贯耳。
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的注册地均在开曼群岛,其中百度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壳公司。此外,新浪、搜狐、盛大、奇虎360、联想投资、汇源、娃哈哈甚至包括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国家电网、中移动、中联通、中石油等大批国企在内,数量庞大的中国企业要么本身就是离岸公司,要么在各地注册了离岸公司。
避税——是设立离岸公司首当其冲的目的。武礼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离岸公司避税的手段多种多样,这些离岸中心通常没有外汇管制,资金的进出比较自由,从法律角度看,这些地区大都曾是英国等国的殖民地,有完善的遵循英美法系传统的法律体系,银行体系也比较好,比较容易做商业上的安排。
“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它们的信息往往不是很透明,比如股东信息、资产状况等,这样就给反避税监管带来一些障碍或者困难。”武礼斌说,一些国内企业或个人先在境外注册公司,然后把境内资产注入到境外公司,之后在境外进行股权交易、套现等行为,国内监管就很难涉及。
此外,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中国境内投资,往往会设立多层架构。例如,外资直接来国内投资,若涉及国内股权转让,须缴纳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但如果先设立离岸公司,再在香港设立一家公司,再由香港设立的公司控制中国境内的被投资企业,这样一旦涉及股权转让等行为,便有很多利益节约。
但此类行为一直是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世界各主要国家的重点打击对象。2008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即被认为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反避税;二是针对跨国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涉及离岸公司的股权转移、利润转移以及技术化的避税手段等,导致了税收监管部门和纳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公开与透明是大势所趋
“很多违法的经济活动都是以这些避税地为中心来开展的。因此各国从治理经济秩序的角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的角度处罚,越来越认识到必须联合起来对离岸中心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给予规制。”施正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需要监管的不仅是逃税问题,还有金融安全、反洗钱等问题。这些行为的存在,对国际经济秩序影响很大,因此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家近年来逐步形成共识,对于离岸中心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必须进行管制。
“最近打击这些行为的步伐越来越快,并且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果,采取了一些实质性的措施。”施正文说,一些离岸中心在国际大环境之下,也作出了相应让步,如瑞士银行业已经打破保密传统,与美国签署了信息交换及透明化的相关协议。一些离岸中心与中国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也是大势所趋,毕竟在当前国际环境下,这些离岸中心并不愿背负“犯罪天堂”的名声。
但施正文认为,外界不应对“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抱有太大希望。目前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是双边协议并非多边协议,需要国与国之前通过协商来签订,且执行方面也有很多操作空间,对于拒不执行的情况也缺乏严格约束。
“情报交换的内容、方式,到底能够具体到什么程度上,各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范本。”施正文说。
“现在也在探讨一些更进一步的方式。”武礼斌亦认为,美国已经颁布《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要求所有的美国税务居民和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其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否则将开展惩罚性措施。美国还作为主导者与多国签订相关协议,作为常规信息交换手段,两国互通居民海外资产状况。这些措施都值得中国监管部门借鉴。

离岸资产监管待深化
早在十年前的研究数据即显示,外逃腐败分子转移至海外的数百亿美元资产,大都通过离岸公司。有媒体曾报道,中国铁路系统贪官张曙光的妻女,也曾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过一家名为“东亚贸易集团”的离岸公司,尽管设立离岸公司并不违法,但官员及其亲属此举,却存在利用离岸公司来收受贿赂及转移资产的风险。
国家层面也早就开始关注这一现象并采取规避措施,前后出台了“75号文”和“10号文”。
“75号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0月21日颁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且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文件目录。
“10号文”则是指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六部委2006年9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6月做了修订),主要针对关联并购及海外上市须经监管部门批准,被认为是境内企业注册离岸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杀手锏”。
刘俊海表示,从这一角度看,“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也是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的信息平台。此前,国内监管存有漏洞,对于一些官员及其亲属经商并无统一及明确规范。
刘俊海认为,“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还对规范国有企业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很多国企也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这些国企设立的离岸公司是否严格遵循了税收制度,经营是否合法合格,也应是必要的监管内容。
武礼斌还建议,应加强对中国公民海外资产的监管。从目前来看,国内监管部门对公民国籍转换及海外资产状况掌握的并不好。美国等国已经形成相关机制,要求本国公民在加入外籍时,需经本国税务部门的核查,在没有逃税漏税的情况下,税后资产才可转移处理。
“中国在这一方面至少现在还存在一定漏洞。”武礼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