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就服务业税收政策完善发表意见

日前,《财会信报》就服务业税收政策完善问题采访了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采访报道《服务业“十二五”规划出台 三大行业迎发展良机——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全文如下:


《服务业
十二五规划出台 三大行业迎发展良机》
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孙承希 王丽英 发布时间:2013-01-23

       《服务业规划》指出,要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研究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

        从经济大形势上来看,我国服务业目前占国内经济总量超过40%,是国内经济的重要组成和重要增量。因而,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到位对服务业的发展尤为重要。

        知名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我国服务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他说:“目前我国服务业的税收征收标准随意性较大,重复征税问题也较为突出,地区发展更是不平        衡。所以支持引导服务业发展,一方面要以轻税为导向,另一方面也要规范管理,体现税收公平。”

        山东济南地税局稽查局的潘洪新向本报记者介绍说,服务行业的税负一般来源于流转税和直接税,优惠政策应主要从这方面入手,可以给服务行业以相对较低的流转税税率,不管是营业税还是改成增值税都是如此,流转税的降低可以直接转化为服务产品的价格优势,如果能够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采取减免、即征即退等方式使企业直接从税收上获益,从而促进行业的发展。

        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向本报记者称,针对服务业特点制定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而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在于对先进的“现代服务业”的促进。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正体现了这一重点,将服务业纳入到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并达成结构性减税,这更加科学、合理。因此,将“营改增”从试点逐步铺开,扩大其成功经验,对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是有好处的。

        张广通认为,调整税收政策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适当扩大服务业的减税和免税面,为其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对为生活服务的服务业的减免税幅度应大于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应对高中低档和大中小有所区别对待;农村服务业的减免税力度要大于城镇;对服务业的税收扶持应与国家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相协调,适当区别对待;税收政策要有可操作性,并重落实。

        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施志群则提到了包含高科技和先进技术的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在之前的“四技收入”(即针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面的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促进国内知识和技术水平的发展。

        对此,张广通建议,附加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上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应取消或合并,降低征收率;服务业企业的所得税总体税负应低于生产性企业,针对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的既有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并根据实际执行效果予以合理调整;相关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可有区别地给予减免税优惠;与服务业有关的房地产、车船等税收要酌情给予减免照顾;要大力整顿针对服务业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以及名目繁多的行政干预,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把减负落在实处。

        张广通还认为,应有条不紊地推进“营改增”试点,解决服务行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以改革促减税;将服务业企业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来管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应比工业生产性企业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可适当提高,征收率可适当降低;带有社会公益性和为“三农”服务的服务性企业应扩大免税面;为残疾人、大学生、老年人、妇幼等服务的特殊企业可给予更广泛的减免税优惠。

       注税、注会、审计等三大行业应以《服务业规划》为契机,充分利用好规划中规定的税收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行业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