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能以《行政强制法》为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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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强大、完备的强制权力,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存款、停供发票等,在众多行政机关里应该说是首屈一指的。

而作为规范行政强制的一般法,《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法领域长期处于没有基本法律规范的状态,各行政机关依据本部门的法律规范实施强制行为,这一时期并不存在行政强制领域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矛盾冲突问题。但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问题开始显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问题尤其明显。如何理解两者的差异,如何准确运用税收强制权力,是规范强制权力运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课题。

强制的类型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将税收强制的类型分为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其中,税收保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而强制执行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属于不同的提法,但内容没有实质差异。

双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前者没有变动纳税人财产权益的归属,只是限制了纳税人处分财产的权益;后者直接改变了财产权益的归属,纳税人的财产权益转移到了国家。

税务执法实践中的执法文书依据是什么

应该以《税收征管法》为依据。理由如下: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相当于众多具体强制法的“立法法”。主要内容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一般规定,比较笼统、概括,行政机关具体的强制职权还需要具体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授权。比如:“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以,《行政强制法》只是规范行政强制权力设立、运行的一般规定,而行政机关运用强制权力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各个具体的强制执行法。

什么情况下适用《行政强制法》

一、在起草具体的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文时,要依据《行政强制法》,并注意避免或妥善解决与该法律的冲突;

二、其他具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细节问题,要适用《行政强制法》。

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有几种?各自的特点是什么?容易产生哪些问题?下一篇文章接着说。

本文来源于明税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