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BEPS时代”的转让定价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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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是跨国公司规避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税收的惯常手法。这一转让定价行为造成很多国家遭受税基被侵蚀的局面,成为各国反避税的重点。鉴此,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行动计划,在全球掀起了打击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的浪潮。在此背景下,中国及主要发达国家正在实施的BEPS行动计划,将对跨国企业的税务安排,尤其是关联交易安排将产生重大影响。已经或计划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应积极跟进中国最新的反避税措施的实施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后BEPS时代”不断增加的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

转让定价反避税案例

位于宁波的A公司是一家主营电子产品生产的中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4,306.59万美元。2013年7月,宁波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A企业同期资料审核中发现,该企业销售规模逐年扩大,特别是自2009年下半年新项目投产后,年销售规模从2.7亿元跃升至10亿元,且呈稳步增长态势。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的获利能力表现较差:从成立至今,A企业经营业绩长期萎靡不振,不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从关联交易比例看,2009—2013年,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高达99.72%,存在避税嫌疑。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与实践

A公司的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规定与实务调查方法

“后BEPS时代”的转让定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