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号公告解读—“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最新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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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律师事务所  个人税务部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34号公告”),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改变了之前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则。

尤其,34号公告有关劳务派遣费的扣除新规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本期资讯概述了34号公告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一、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性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并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基数

二、汇算清缴前发放的上年度已预提的“工资和年终奖”可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

三、劳务派遣费扣除新规的影响与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15号公告”)曾规定,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由接受劳务派遣的一方按规定扣除。

34号公告废止了15号公告有关劳务派遣费用由接受方确认相应的“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基数(职工工资“工资总额”)的规定,改为由实际支付方(劳务派遣方)作为其“工资薪金总额”的一部分,并据此计算其福利费支出。这引发了广发的争议,并带来如下两方面的影响:

(1)会计准则要求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2)34号公告未规定如何协调34号公告本身与某些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中对于职工人数或资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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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相关规定的不明确或冲突,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后续政策的最新变化,并积极与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了解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实际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