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新政要点解析

富人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新政要点解析     文档下载

明税律师事务所并购税务部
 
2014年年底以来,接连曝光的北纬通信和国投中鲁并购失败案,在资本市场掀起一阵热议,也让针对富裕阶层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两起并购案件失败的共同原因之一均是自然人股东缴税困难。

普通民众或许会疑惑,一个动辄转让上亿资产的个人为什么会无力缴纳区区20%的股权转让个税。但这的确是活生生的现实,富人们更愿意持有大量未来有巨大增值潜力的非现金资产(比如股票、房产或其他金融资产),而不是让大量的现金躺在银行赚取微薄的利息。同时,通过增发股份的方式来实施并购也有助于缓解上市公司并购的资金压力。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富人即使在上亿元的转让交易中仍然无力一次缴纳20%的个税。

税收一方面要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加强对富裕阶层的个人所得(尤其是财产性转让收益)的个税征管,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并购交易的实施。反复权衡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3月和4月分别发布了如下两个文件,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终于尘埃落定:《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41号文”)、《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20号公告”)。

本文旨在解读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的重要变化及其影响,并给予评析。

一、非货币资产投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税款

二、纳税申报方式为自行申报,受让方不承担扣缴义务

三、分期缴税计划:“自行制定”还是须经“税务机关事先确认”?“备案”还是“审批”?

四、被投资企业的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五、纳税地点根据所投非货币资产的不同类型确定

六、分期缴税政策追溯5年,之前未做处理的应自20号公告下发日起30日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