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快讯: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新政升级原有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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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律师事务所 并购税务部
 
2015年4月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在明确继续延续财税〔2012〕4号有关免征契税的相关规定的同时,也对部分政策的适用条件和优惠做了调整。

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的又一重磅文件。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数个利好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文件,包括财税[2014]109、财税〔2014〕116号、财税[2015]5号、财税〔2015〕41、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0号公告等,涉及企业并购重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应高度重视并跟进最新的政策文件对并购重组交易的潜在影响,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

本期资讯简要概述了财税〔2015〕37号文的主要内容和变化,并对相关问题予以评析。

一、企业改制免征契税的适用条件放宽,并允许引入新的投资者

企业改制中可以在不超过25%的比例内引入新的投资者、且原有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调整,利好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取消国企以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出资免征契税的优惠,创造更为公平的税收环境

三、放宽事业单位改制的免征契税优惠,将投资主体不变改为比例超过50%

四、企业合并、分立,符合条件的债转股、破产、资产划转有关免征契税的优惠延续2年

五、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不能免征契税

六、执行期限
财税〔2015〕37号文追溯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两年(至2017年12月31日)。财税〔2015〕37号文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财税〔2015〕37号文规定的可按本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