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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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 27 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 号,以下简称“58 号批复”),批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开放的有关特殊优惠政策,前海合作区将为全国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新经验。

前海合作区税收优惠政策
58 号批复对前海合作区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 2013年 3月 6 日发布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以下简称“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规定的产业。
(二)个人所得税
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及免税操作的执行问题,仍有待税务部门出台进一步的税收征管文件明确。
(三)营业税
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对于正在进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流转税改革可能对现代物流企业的税收成本的差异化影响,配套的税收政策将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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