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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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律师曾在2013年度发布过名为《2013年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新政策》的资讯文章。本次资讯文章着重于操作的说明,旨在再次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的变化。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13〕70号文或者通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及其他有关政策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通知规定,除国税发〔2008〕116号文明示的企业可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外,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药品的临床试验费等也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扩大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与财税[2013]13号文规定的中关村、东湖等试点范围的研发费用范围一致。至此,全国范围内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执行新的归集口径。

明确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明确研发项目需有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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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规定之外,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依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