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解读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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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52号公告”或“公告”),52号公告是对此前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的进一步细化。公告就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中国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并详述了多项程序性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并溯及2013年8月1日执行。该公告的出台有利于跨境服务免税政策在全国执行口径的统一性,方便了包括集团企业在内的各类纳税人跨境服务的减免税申请。

本文将从跨境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的范围、四项基本条件及相关政策的过渡与衔接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跨境服务享受免增值税优惠的范围

(一)在境外从事应税服务

(二)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


(三)存在零税率但未能满足其条件的应税服务

(四)不适用增值税免税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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