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工作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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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工作重要提示

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特有的法定税收优惠,已经成为诸多企业积极争取和维护的重要资质。根据中国现行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管理有初次认定、复审、再次认定等多种阶段类型。2008年度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于2011年度通过复审取得证书的企业是首批参加高新再次认定的企业,其再次认定的时间应为2014年。由于“高新再次认定”自08年以来尚属首次,为便于企业充分掌握再次认定工作与初次认定、复审的差异,顺利通过明年的再次认定,明税律师特就其中的难点内容和重点工作进行提示。

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的基本要求与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复审的企业自颁发高新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以下简称“《指引》”)由此可知,高新技术企业自初次认定成功起,有效期最多为六年(初次认定有效三年,复审有效三年)。六年期满后,企业需要按照初次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再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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