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跨境劳务企业所得税征税新规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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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3]19号文《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9号公告或公告),19号公告就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生效,同时对此前发生但尚未作税务处理的案件具有追溯效力。
 
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跨国企业派遣员工到中国临时任职,外派人员应该算派遣企业的员工还是接收企业的员工?派遣企业是否构成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相关企业。19号公告的发布明确了判断此问题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