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罚款5万元,少享税收优惠36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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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3日,A市生态环境局对甲水泥公司做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甲公司做出行政处罚5万元。

2020年5月9日,甲公司接到主管税务局做出的《税务通知书》,被告知甲公司因存在行政处罚5万元,不得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需返还处罚后36个月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3655万元。

2020年5月13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A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9月23日做出的《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法条链接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这种方式税款返还及时,并且操作程序简单易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其中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通常认为,只对36个月期间内对应属期的税款不再退税,而不是对纳税人申请退还的处罚决定下达前属期的税款也不予办理。

本案中,甲公司应在受到环境保护局处罚的次月,即2015年10月起36个月内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已经享受的需要补交对应期间的税款及滞纳金。

明税评析

近年来,税务部门依托大数据平台与环保部门进行情报交换,可获得近年来相关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环保行政处罚信息,并重点扫描“应享未享”“不能享却享”的环保税风险疑点。

在实务中,有不少企业甚至上市公司,因环保罚款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多部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如《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等。经梳理发现,除了极少数轻微的违法行为外,大多数环保问题的处罚标准都在1万元以上。这也就意味着,企业一旦受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极有可能被取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资格。

实际上,企业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后,不仅可能被取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资格,还会带来其他不利影响。比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相关税款;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来说,还可能影响到其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等。

环境违法成本加大,这进一步提示相关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在合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不要忽视环保工作,应依法合规经营。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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