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通讯费、公务用车费真的可以申请退还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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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网上到处流传公务用车费用、通讯费可以申请退个税的消息和视频,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通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引发了热议,这两项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则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省市规定与标准
 
通过上述基本政策,我们可以明确: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和通讯补贴收入都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范围内,不论其是以现金还是报销等方式支付的。
 
在实务中,扣除各省市当地规定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当地没有制定相关标准,就应全额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截至目前,有二十个省市制定过相关扣除标准,如海南、天津、黑龙江、浙江等等。部分省市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如下表(各省市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到当地省市税务局网站查询,查询时需要注意相关文件的有效性):
 
 
2、北京、河南、安徽等六个省市则明确了相关费用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北京市为例,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中规定: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北京市对于单位负担因公通讯费的方式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采用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税,采用补贴形式的则要交个税。可是,相关通讯费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比较难;如果企业采用所谓的限额实报实销,那跟直接作为补贴的区别似乎不大,唯一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单据证明是因公司业务产生相关费用,但要证明这一点似乎难度比较大,也很难去一个个核实。
 
三、注意事项
 
经过上述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各省市对于职工公务用车费用、通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各有不同。在缴纳个税的时候,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所在地区的相关政策来判断。位于有标准的省市的纳税人需要关注自身是否满足相关扣除条件,还要关注企业发放工资时是否已经按标准进行了扣除,以免发生重复填报扣除的情况。如果不符合相关的扣除条件,则务必如实申报年度汇算,以免降低个人纳税信用,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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