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施志群律师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改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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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推动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以及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表示,为持续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亟需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效。

公众可在2020年10月10日前通过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送电子邮件、信函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办法》内容修改六条增加一款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了《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形势,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将第三条修改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重要形式,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二)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法治环境,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的案件和“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不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由稽查局依法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在《办法》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下列案件,不适用本办法,稽查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并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的;(二)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进一步明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期限有关问题。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四)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另行调整。

提升行政效率加大虚开发票打击力度

“《征求意见稿》和《办法》相比较有七点变化,大部分内容的措辞更加严谨。有实质性修改的是第十一条审理范围,尤其是增加了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梁晶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梁晶晶分析,一般情况下,稽查案件的审理流程是:检查人员查完案子,交由审理岗人员审理;案情较大的,需经过稽查局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即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需要提请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而“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是重大税务案件的衡量标准之一。毕竟追究刑事责任比追究行政责任在性质上要严重得多。多一个环节审理,就多一份谨慎。

梁晶晶介绍,现实情况是,当前暴力虚开现象太多,很多犯罪分子从注册公司、虚开发票到走逃失联,短平快,一般都在短短数月之内。税务稽查本身就是事后管理,等到稽查人员去查办这些公司时已人去楼空。然而,从检查、审理,到稽查局集体审理,再到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这样一套流程走下来,定性所涉公司虚开发票涉嫌犯罪,再移送公安机关查办,需要若干个月,如此犯罪嫌疑人注册的第二批虚开发票的公司也已经结束其“使命”了。

她表示,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并非专职机构,最初的设置只审理辖区内最重要的大案,但目前走逃失联企业案件之多已占全部案件的一半以上,数量太多,流程太长,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因而,本次对《办法》十一条进行了着重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只要不进行纳税申报,又查无下落的企业,就可以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后被查对象若为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机关通过相关征管资料等各方面信息,认定其存在虚开发票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不再经过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直接移送,备案即可。”梁晶晶认为,这项规定的出台,将会极大提高行政效率,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大了对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的走逃失联企业打击力度。

进一步完善税务执法规范性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修改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概括而言,是进一步完善和强调税务执法的规范性;具体来看,对《征求意见稿》可以理解为三个“更加注重”。

一是更加注重税务执法的原则指引。《办法》第一条增加了“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宗旨性表述,使得税务执法和重大案件审理的指导原则更加丰富。第三条增加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重要形式”的表述。

二是更加注重条文表述的准确规范。主要有两处修改,一是完善了审理期限的规定,二是明确了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不计入审理期限基础上,增加“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使得审理期限的规定更加合理,更加符合案件办理中的具体情况。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仅只规定“5日指5个工作日“进一步完善补充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三是更加注重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一是将“纳税人”的表述扩展为“税务行政相对人”,将《办法》第一条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调整为”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使得涉税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更加全面和符合实际情况。将《办法》第四条“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表述调整为“依法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二是就与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条件或重合办理的情形进行了适当规定,避免不同部门同时办理同一案件,在相关机关更加清晰办理案件的同时也让行政相对人减少不必要的应对和困扰。在《办法》第十一条基础上增加1款,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的案件和“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不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由稽查局依法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走逃(失联)企业刑事认定待商榷

就《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增加的第二款中三种情形,且规定此情形下由稽查局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第一种情形是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走逃(失联)企业是否一定触犯刑事犯罪有待商榷;第二种情形是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此类规定充分考虑了刑行冲突,可以避免浪费行政资源或者司法资源;第三种情形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性条款可能未考虑刑行衔接的具体规则适用问题。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梁晶晶也表示,少了一道审理把关环节,提高了行政效率,但不能否认会出现本不该移送的案件也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从经验判断,走逃失联企业90%以上都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但凡事都不是绝对的,并非所有走逃失联企业都是因为虚开发票。对此,梁晶晶提醒,对于非虚开发票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无论如何不要失联,因为失联的结果是关闭了和税务机关沟通的通道,等于自己放弃了为自己陈述申辩的机会,而选择直接和公安机关对话。

第十八条第二款将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行为增加了一项,即“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施志群认为,实践中,税务机关审理案件的时间已经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审理完毕,如果将税务机关内部商讨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会导致税务稽查案件无限期延长,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不利。

第四十一条增加了“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施志群表示,此处沿袭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税收法律法规中能够形成统一性。

“公平和效率是对立统一的,追求效率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平的实现;追求公平又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效率的提高。”梁晶晶最后表示,面对暴力虚开屡禁不止的现状,虚开人员“身轻如燕,快进快出”;而税务机关也不能自缚手脚,必须轻装上阵,才有可能扭转局面,因此,《办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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