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及个人捐赠涉税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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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疫情发展牵动着全社会的心。在此非常时期,广大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聚集力量,很多企业和个人纷纷向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捐赠物资。本文明税将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针对企业、个人捐赠事项的涉税要点进行总结分析,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渠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注意的是,捐赠的渠道须是通过境内依法设立或登记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在本次新冠疫情期间,若企业和个人是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组织向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的“定向捐赠”,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以下简称财税28号文)的相关规定,针对符合条件的定向捐赠也适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人可直接将捐赠物资发往制定医疗单位,之后补办相关定向捐赠手续,获得捐赠凭证。

二、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税28号文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按照上述法规规定,个人、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应纳税所得额30%、年利润总额12%。若个人、企业直接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可享受捐赠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类型

        根据《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个人要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均须取得捐赠票据,包括以下两种:一种是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另一种是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同时,第八条规定,对于捐赠物资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需要依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的证明,确认受赠资产价值并开具捐赠票据。因此,捐赠方在采购物资时应取得发票并且提供给受赠公益慈善组织,以便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四、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方式

        1、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方式

        (1)居民个人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如下表:

收入类型 扣除方式 备注
工资薪金 在预扣预缴时扣除,或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分类所得 当月计算扣除 ž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ž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ž   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 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经营所得 在预缴税款时扣除,或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2)非居民个人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式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先在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中扣除,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取得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接着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方式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捐赠物资是否视同销售

        1、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根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在本次疫情期间,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的行为不视同销售;对个人来说,上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并未规定个人的视同销售行为。

        2、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按照上述法规规定,企业发生的货物、财产、劳务的捐赠行为均需要视同销售。同时根据本文第三部分,企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按照一定比例或全额进行扣除的。

六、捐赠物资进口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02号)规定,针对符合条件的捐赠进口可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1、捐赠物资的范围

        6号公告规定捐赠物资包括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目前各医疗机构急需的疫情防控物资都涵盖在内,例如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

        2、捐赠人的范围

        6号公告规定捐赠人包括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3、受赠人的范围

        6号公告规定受赠人包括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同时,6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将予以退还,捐赠企业可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目前,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以上是明税团队针对本次新冠疫情期间企业、个人的捐赠事项相关涉税要点进行的分析,此分析仅代表明税团队的观点,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其他观点,欢迎您与我们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