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建筑业的个税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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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目有三类: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准确把握每个税目的本质特征,并准确适用,其实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一、经营所得

        1. 经过行政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建筑工程作业取得的所得。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经营所得是指:(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解析:这种情形的本质特征在于:以行政登记主体的名义取得。

        2.承包建筑公司,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经营所得是指:……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解析: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享有全部或一部分经营成果,即为经营所得;如果承包人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所得,比如收取固定报酬或再加浮动奖金之类的收益,事实上属于受雇于被承包企业,即名为承包,实为受雇,要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经营成果(或部分)归承包人所有,就要定性为经营所得。

        本文认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名义借用”是应有之义:承包人必然要以被承包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否则就是一般的财产租赁。而在名义借用的情况下,经营收入和费用都是以被承包单位的名义取得的,并在此基础上核算出经营成果。企业、事业单位必然经过一定的行政登记而成立,而承包的经营成果之所以被定性为经营所得,本质特征仍然在于:以行政登记主体的名义取得。

        案例1:张三承包具有建筑资质的A公司,承揽一项建筑工程。取得收入100万,发生费用60万,张三按约定分得经营成果的50%,20万。各方如何作税务处理?

        张三:所获收益20万元,以行政登记主体(A公司)名义取得,按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A公司:取得收入100万,扣除发生的经营费用60万以及向张三支付的风险收益20万,营业利润20万,交企业所得税。

        注:承包人就自己承包收益,按“经营所得”税目交个税;被承包人以自己名义核算的收入扣除经营费用及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风险报酬后的所得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向承包人支付的是固定报酬,则名为承包,实为雇佣,本质是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3.承包建筑公司后转包给第三人,获得的转包费收入。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经营所得是指:……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解析:本质特征仍然是:以行政登记主体的名义取得。

        案例2:张三承包具有建筑资质的A公司,承揽一项建筑工程,承包费10万;张三转包给李四,承包费20万,自己赚取差价10万。当年,A公司取得收入100万,发生各种经营费用60万。李四扣除承包费20万后应获得20万收益,张三获得转包收益10万。A公司向张三和李四支付上述收益后,自己获得承包费收入10万。各方如何作税务处理?

        李四:所获承包收益20万,以行政登记主体(A公司)名义取得,按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张三:所获转包收益10万元,以行政登记主体(A公司)名义取得,按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A公司取得10万营业利润,交企业所得税。

        4.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作业的;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析:这是一个立法的模糊地带。我们仍然需要探究其立法逻辑。承揽建筑工程作业的建筑队和个人为什么即使不办理工商登记,仍然要按经营所得征税?

        承揽建筑工程的建筑队为发包方提供建筑劳务,在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时,应为其开具劳务费发票。但为什么不能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仅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而建筑队提供的劳务,是一个群体提供的劳务所得,并非个人劳务,所以不能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这个税目。

        因此,本文认为,这种所得能被定性为经营所得的原因在于,存在雇佣他人的情况而非个人劳务。

        综合以上情况,本文认为经营所得的本质特征是:以行政登记主体的名义取得或非个人劳务。符合其中之一,即为经营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

        除经营所得外,因个人提供劳务而取得的保底收益。

        1.承包人赚取固定或保底利润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法律依据:同上文引用的《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部分。

        解析:承包人不承担经营风险,所获得收益为个人提供劳务而取得的保底收益,所以性质为工资薪金性质。

        被承包单位向承包人支付保底收益时,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受雇于其他组织或个人,从事建筑劳务,收取的有最低工资保障的收入。

        解析:个人受雇于一个单位,取得的报酬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这是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是劳务报酬所得;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是工资薪金所得。但这个标准还是不太清晰。本文认为,从经验的角度看,如果个人提供的是独立劳务,不受劳务需求方的劳动制度约束,那么劳务需求方只能提供没有最低保障的风险对价;如果个人受雇于劳务需求方,服从其劳动时间、地点等劳动制度的安排,那么劳务需求方就应该提供最低保障的安全对价,以补偿其对劳动纪律的遵守成本。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 :工资、薪金所得有最低保障,而劳务报酬所得没有最低保障。(详见:小郭说税之65:《“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辨析 》

三、劳务报酬所得

        除经营所得外,因提供个人劳务而取得的无保底收益。

        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按合同约定,根据提供劳务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约定报酬的。

        但事实上,由于建筑业往往需要协同作业,个人劳务的应用场景可能并不太多。

四、全文小结

        经营所得:办理行政登记的;非个人劳务的(雇佣其他人员)。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其中之一的,即为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除经营所得之外,获取风险收益的个人劳动报酬;

        工资薪金所得:除经营所得之外,获取保底收益的个人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