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财政看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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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寇毅敏
 
一、序言

  公共财政一词,对于我们已经不陌生了,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学术界围绕财政问题展开讨论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程。要回答什么是公共财政就要首先探讨什么是财政。财政学界认为财政就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或经济活动,这是我国财政学上的“财政”本质问题。所谓的公共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它包括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它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财政的“公共性”的具体体现,就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二是它是财政的一种类型或模式。
  反观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走过的历史,学者认为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公共财政的生成与现代民主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生是同一个过程,他们互为前提,互相促进。通说认为公共财政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论,但是也有反对者的声音。如果不是要求契约社会从一开始就必须是一个完美无缺的典型,而是把契约社会作为一种历史进程中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契约社会从最初的萌芽,成长;从不完善到较完善的过程,就会认识到契约论并非虚构,它是对英国以及部分欧洲国家政治制度,议会民主制度历史发展的归纳和总结。英国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指出如果要建立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的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其方式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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